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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公務員與老闆娘上床挨告 搬出「憲法」辯論還是輸...

2023/12/08 12:2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邱姓公務員於2020年起,與擔任警察顧問的顧姓企業老闆之妻(老闆娘)交往,且發生性關係,顧男與妻子離婚後,以邱男侵害他的配偶權為由,提告索賠200萬元,邱男則拿出憲法辯論說,顧男的「配偶權」不是憲法的權利,應優先保障憲法賦予他的「一般行為自由權」(含男女交往或性行為)權利,法官卻認為,性行為與一般行為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約,據此判決邱男應賠償4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邱男是基層公務員,月薪約5萬餘元,顧男則是企業老闆,且擔任警察顧問,名下有兩棟房子,雙方財力差距甚大,顧男指控邱男從2020年起,與他的妻子交往,發生親密舉動與性行為,他與妻子在今年1月離婚,顧男向邱男提起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索賠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邱男答辯說,他不否認與顧妻之間,有性行為等不當交往,但憲法賦予他的「一般行為自由權」(包含男女交往等)、「隱私權」等權利,應該優先保障,如果法院認為他應賠償,顧男請求的200萬元慰撫金實屬過高,請求酌減。

彰化地方法院認為,民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侵害他人配偶權,婚姻與家庭是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雖認為刑法通姦罪與相姦罪規定,不符合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與比例原則,而失去效力,但並未同時宣示受損害人,不得請求民事賠償,且依憲法第22條規定,性行為與一般行為等自由,仍應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始受到保障,亦即個人性行為及一般行為自由,仍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

法官強調,邱男與顧妻不當交往,是不法侵害顧男配偶權且情節重大,造成顧男精神痛苦,顧男依民法請求邱男賠償非財產上(精神慰撫金)的損害,這是有所依據,至於邱男抗辯配偶權、身分權,不是憲法或法律的權利,憲法「一般行為自由權」等權利應先保障,這些辯詞不符合上述說明,不足以採信,法官審酌雙方財力等,判決邱男應賠償40萬元。

顧男上訴二審,聲明一審判決賠償金額太少,聲明邱男應再賠償60萬元,合計100萬元,邱男再度拿出憲法,辯稱「配偶權」、「身分權」並非憲法或法律的權利,憲法賦予他的權利應優先保障,不過,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駁回顧男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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