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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配票被控教唆開槍 烏來區代會主席王國權確定當選有效

高等法院駁回北檢上訴,王國權確定當選有效。(資料照)

高等法院駁回北檢上訴,王國權確定當選有效。(資料照)

2023/11/29 11:5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市烏來區代會主席王國權去年選舉期間,疑似不滿黃姓選民家族只願配2票給他,涉嫌教唆謝姓男子連續對空鳴3槍。台北地檢署認王涉犯恐嚇、槍砲、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等罪,除提起公訴,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遭台北地院駁回,二審高等法院29日維持一審見解,王國權確定當選有效。

北檢指控,王國權去年參選烏來區代表,2022年10月29日晚間10時許前往一間炸雞店,向在場黃姓、簡姓選民尋求支持,席間黃男表示僅願將家族選票其中2票投給他,王國權竟因此心生不滿,於翌日凌晨2時21分許,指示謝男攜帶非制式手槍,至炸雞店門口連續對空鳴槍3次。

北檢認他構成刑法第142條妨害自由投票等罪,除提起公訴,並因王國權已當選,並當上區代會主席,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北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北院駁回北檢聲請,北檢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指出,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的當選無效規定立法理由載明「為防制候選人以暴力介入選舉」,行為態樣是參照刑法第142條規定,旨在確保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權、候選人自由競選及選務人員執行職務之自由不受妨害,用以保障民主選舉之自由進行,自須以當選人對有投票權人施以強暴、脅迫或以其他法律所不允許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並在客觀上足以制壓其投票權應為如何行使或不為行使之自主決定意思或行動者,始足當之。

高院表示,王國權聽到黃男最多分配2票時,當場無任何反應,因此「當日開槍原因是聽聞配票不如預期而心生不滿」的說法,僅為在場的簡男個人主觀推測。又開槍時,人在檳榔攤的簡男誤以為是放鞭炮,黃男亦早已離開炸雞店,兩人並無被恐嚇之感受,遑論有投票權之行使喪失意思自由可言,後獲悉是對空鳴槍,亦未影響其自由行使投票權。

高院認為,縱鄰里間對空鳴槍一事口耳相傳,亦僅對王國權的行為動機諸多揣測,客觀上難認已足使黃、簡及其他第2選區投票權人,關於投票之自主意思或行為,達到無法自由決定之制壓程度,與當選無效要件不符,故駁回北檢上訴,全案確定,王國權當選有效。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魏麗娟、陪席法官潘進柳、受命法官郭佳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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