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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執法程序不合法 酒駕男二審改判無罪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警員戴口罩騎車行進間對向交會,不可能聞到鍾男身上酒味,鍾男也無蛇行、行車不穩,並無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認定警員攔查與酒測程序不合法,改判鍾男無罪。(資料照)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警員戴口罩騎車行進間對向交會,不可能聞到鍾男身上酒味,鍾男也無蛇行、行車不穩,並無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認定警員攔查與酒測程序不合法,改判鍾男無罪。(資料照)

2023/11/26 22:17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屏東一名鍾姓男子酒後騎車行經屏縣內埔鄉新中路,被屏縣內埔警分局新北勢派出所警員以跨雙黃線、聞到酒味為由,尾隨跟車至住處外酒測超標依公共危險罪送辦,屏東地院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鍾男不服上訴二審後逆轉,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警員戴口罩騎車行進間對向交會,不可能聞到鍾男身上酒味,鍾男也無蛇行、行車不穩,並無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認定警員攔查與酒測程序不合法,改判鍾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鍾姓男子去年11月21日晚間8時許,於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騎機車要返回住處,行經內埔鄉新中路段時,與屏縣內埔警分局新北勢派出所戴口罩騎車的李姓員警對向交會,李員迴轉尾隨鍾男於住家前攔下盤查,以鍾男行車搖晃不穩、空氣中有酒味要求酒測,由支援徐姓警員對鍾男酒測每公升0.36毫克,將鍾男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屏東地院根據警方提供密錄器等證物,認為李員當時與鍾男騎車交會,發現鍾男行車不穩且聞到酒味,警方攔查酒測是合法職權行使,取得酒測紀錄具有證據能力,將鍾男依公共危險罪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但鍾男不服上訴,主張他雖有酒駕行為,但喊冤並無行車不穩,且空氣中不可能飄有酒味,質疑警察違法在先,取得證據不合法,強調他是無罪的。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李員稱鍾男跨雙黃線、車速過快、騎車有點偏、空中有酒味,雖沒有蛇行,但不是很直線,懷疑鍾男可能有酒駕行為;但合議庭檢視警方提供密錄器影像等證物,查出該路段並無雙黃線,且鍾男行車無搖晃不穩,也無蛇行危險駕車。

合議庭另傳喚徐員出庭作證,徐員案發當天近距離為鍾男酒測,他稱當時戴著口罩,沒有聞到鍾男酒味,且鍾男酒測值非極高,李員騎車戴口罩與鍾男對向交會,雙方行進狀態有間隔相當距離,李員聞到空氣中飄散酒味,實違情理而難以想像。

合議庭也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員攔查酒駕應有已發生危害如駕車肇事,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如車輛蛇行、猛然煞車、車速異常等,必須具有相當事由或合理事由,可資建立駕駛人有酒駕合理可疑性,才能要求人民接受酒測,否則就是非法進行酒測,人民並無配合接受酒測義務。

合議庭認為警員以車速快、有點偏等理由,無法認定鍾男駕駛行為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警員盤查出於單純主觀懷疑,且警員逕自騎車追隨鍾男,雖有按喇叭卻未開警鳴器,認為警員攔停並實施酒測行為,均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

合議庭認定警員違法程序取得酒精濃度測試報告,以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證據,均無證據能力,鍾男雖坦承酒駕,但全案證據僅剩下鍾男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近日改判鍾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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