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證人竟是仇人 男子遭起訴竊盜獲判無罪
男子遭起訴竊盜獲判無罪。(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李姓男子被檢警指控連續犯下兩件貨車觸媒轉換器竊案,檢方起訴後,新竹地院審理發現,檢警所提的監視錄影畫面,完全看不出李男涉嫌,且唯一的證人竟是李男的仇人,法官認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李男偷竊,諭知全案無罪。
檢方起訴指控,去年8月23日清晨5時,李男開自小客貨車至新竹縣竹北市莊敬七街,將路邊貨車觸媒轉換器螺絲鬆開,而竊得價值4萬元的觸媒轉換器。去年9月3日凌晨4時,李男在竹市行竊路邊貨車觸媒轉換器,價值5萬元。全案依攜帶兇器竊盜罪嫌起訴。
全案審理時李男喊冤說,他沒有犯下這兩案,法官看監視器影像,完全無法判斷該人之身型(身高、體態)、辨識該人之容貌,證人也說「沒有其他證據,但我覺得是他」,且法官更發現該證人跟李男有嫌隙,二人根本就有仇。
法官認為檢方所提證據僅能證明李男車輛出現在該處,自該車下來之人容貌、身型均無從辨識,行走方式亦難認為就是李男,且無其他現場採證之其他證據足認李男確實出現該處且為行竊之人。
法官認為,檢察官就李男被訴2次竊盜犯行所提出之證據,均尚未證明至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諭知全案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