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新鮮人認與人夫偷情 一審判賠5萬二審1原因再加碼
台中一名大學剛畢業的喬姓女子和陳姓人夫發生婚外情並發生性關係,陳男原配提告求償,台中高分院判賠18萬元確定。(情境照)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一名陳姓人夫,到醫院治療肌腱炎認識大學剛畢業喬姓女子,兩人發生婚外情,去年8月喬女升理專,約陳男慶功喝酒後返回住處發生性關係,陳妻得知後打電話質問,喬女坦承兩人發生關係,原配依侵害配偶權告上法院,一審判賠5萬元,陳妻無法接受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一審未審酌陳妻面對枕邊人背叛的難堪,與心靈、精神上的創傷,判喬女應賠18萬元為合理,不得上訴。
判決指出,台中一名陳姓人夫和太太結婚8年多並育有一名小孩,陳男因到醫院治療肌腱炎認識大學剛畢業的喬姓女子,兩人發生婚外情,陳男原配察覺後打電話給喬女質問,喬女一度坦承兩人發生過5次性關係,後來因仍和陳男出遊,還將出遊照片公開在社群軟體,讓陳妻難以忍受,依侵害配偶權告上法院。
喬女審理時則表示,透過臉書認識陳男,因陳男任職金融業,而向其請益金融產業相關事宜,去年8月升任理財專員,8月中邀陳男餐敘慶祝,因酒精催化在陳男陪同她返家時發生性關係,對此深感後悔,還改口稱只發生1次性關係不是5次,強調無意破壞陳妻的家庭,聲稱因剛出社會,一時不慎誤踩界限,情有可憫。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喬女與陳男發生一次性行為,侵害陳妻配偶權,所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為有理由,陳妻認為太少無法接受上訴二審,請求精神慰撫金55萬元。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喬女和陳男發生婚外情,並發生1次性行為,一審未充分考量陳妻面對枕邊人背叛的難堪,以及面對情感、心靈與精神上的創傷,並審酌喬女甫大學畢業初入社會,所見有限,思慮欠周,自我把持的能力仍待磨練,判賠18萬元(含一審已命給付的5萬元),喬女需再多付13萬元,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