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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件!北高行法官沒參與辯論卻判決 被最高行抓包發回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兩度抓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沒參加言詞辯論,卻參加判決。(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兩度抓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沒參加言詞辯論,卻參加判決。(資料照)

2023/11/07 13:3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審理一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發現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周泰德沒參與辯論,卻參與審判,另一名法官彭康凡則在言詞辯論筆錄簽為審判長,組織不合法,當然違背法令,將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據了解,本案已是北高行近來第二件類似錯誤,第一件是TVBS因新聞內容被NCC認定妨害兒少身心健康,裁罰80萬元,TVBS興訟抗罰,一審北高行駁回其訴,但二審最高行發現,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為審判長法官蘇嫊娟、法官陳雪玉及法官魏式瑜,但依原判決正本所示,原判決是由審判長法官魏式瑜、法官陳雪玉及法官劉正偉作成,其中法官劉正偉未參與言詞辯論,竟參與判決,組織不合法,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日前廢棄發回更審。

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學生四大隊盧姓中士分隊長,2018年9月10日收假時,尿液檢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步訓部同年核定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1年停止任用期滿後,盧員2019年10月29日以停役原因消滅為由,向高雄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回役復職。

該部造具後備軍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人員名冊,向上層報核定,陸軍司令部審認盧員服役期間所犯過錯,違反部隊紀律及任務推行,且不符陸軍軍事需要之召集回役對象,遂依陸海空軍官士官服役條第14條第2項規定,核定「免予回役」。

盧員不滿丟掉頭路,興訟保工作,一審北高行認為,盧員撤職原因及停役原因消滅後,既已申請回役復職,陸軍司令部即應依照任職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審核盧員是否合於復職要件。

換言之,陸軍司令部僅得審酌盧員是否合於復職要件,並不得逕為免予回役之處分。倘若認為盧員不合於任職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定復職的要件,即應「否准」其復職申請;反之,若合於復職要件,即應「核定」其復職。

北高行表示,陸軍司令部錯誤適用服役條例第14條第2項、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盧員做成免予回役的處分,適用法令顯然有誤,故撤銷該處分,由陸軍司令部重作處分。陸軍司令部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最高行發現,一審參與2021年9月2日言詞辯論的法官為「審判長法官楊得君、法官畢乃俊、法官彭康凡」,但該言辯筆錄的審判長法官卻由「彭康凡」簽名,而非由筆錄所載的審判長楊得君簽名,且依卷內資料亦無顯示有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而須由資深法官簽名的情事。

最高行還查出,判決正本由「審判長法官楊得君、法官周泰德、法官彭康凡」做成,但周泰德未參與判決基礎的辯論,竟參與判決。

綜上,最高行認為,本案北高行合議庭組織不合法,當然違背法令,日前廢棄發回北高行再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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