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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生收費操演「男男口交」供學員觀看 法官認不符猥褻無罪定讞

清華碩士高材生實彈操演性愛教學收費,高院認定不符「猥褻」行為,判無罪定讞。(記者楊國文攝)

清華碩士高材生實彈操演性愛教學收費,高院認定不符「猥褻」行為,判無罪定讞。(記者楊國文攝)

2023/11/01 17:14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就讀清華大學碩士班的徐姓男子,開班授課傳授性愛技巧,更親自示範與男模特兒實際口交「操演」,供報名收費的21名學員觀看,還作筆記,檢方依圖利公然猥褻罪起訴徐男3人,不過,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徐男3人不符合「猥褻」行為,今仍判無罪,全案定讞。

不過,徐男上網刊登報名資訊,此部份已觸犯「以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被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

檢方起訴指控,徐姓、廖姓、 張姓男子以營利為目的,架設網站,以新台幣2200元至3500元不等費用,招攬民眾參與性愛教學課程,共有21人參加。

徐等3人於2021年2月20日在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某大樓的工作坊開課,由張男布置場地、核對身分及拍攝,徐男則舔觸男模特兒廖男的下體等猥褻行為,供21名學員觀覽,依刑法的圖利公然猥褻罪嫌將徐男3人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檢方無法證明徐男3人涉犯圖利公然猥褻罪,判3人均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指出,刑法妨害風化罪中有關「猥褻」的定義,應僅限於「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而為了確保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其重點除了「暴露」之外,更重要的是「騷擾」,即被騷擾者必須察覺暴露行為與理解其性意涵之外,尚須因經歷行為人的暴露行為而產生相當程度的負面情緒,包括恐懼、驚嚇、不安、憤怒、噁心、不悅等感覺。

高院審理認為,從徐男3人架設網站所提供資訊的整體特性和目的觀察,並審酌證人證詞、現場照片,徐男3人是基於教學目的,在密閉教室內從事情慾探索的性愛教學活動,並就教學過程過程應行注意事項詳予約定,目的在增進夫妻或親密伴侶之間的性生活和諧,屬於司法院釋字第617號解釋所指「教育性、藝術性或醫學性」活動的一種,並未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權,且參加的學員均已成年,過程中專注學習製作筆記,並未因該暴露行為產生負面情緒,無法認定構成圖利猥褻罪所要處罰的「猥褻」行為。

針對檢方主張,若是「教育性」活動,必須是適合傳授給一般大眾的普世價值,高院認為,憲法保障人民享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等表現自由,不應要求傳授課程內容必須符合普世價值,此為民主自由與多元社會的基礎,何況由參加課程的學員證詞可知,學員參與課程,是希望藉由教學內容學習與親密伴侶相互取悅。

高院綜合認定,徐男3人所為未觸犯圖利公然猥褻罪嫌,判決上訴駁回,即3人均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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