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沒參與言辯卻判決 TVBS裁罰案遭發回
TVBS新聞台播報凌虐致死新聞,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裁罰,TVBS興訟抗罰,因一審法官劉正偉未參與言詞辯論,卻參與判決,被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TVBS新聞台2020年間播報一則凌虐致死新聞,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定強化施虐手法,妨害兒童身心健康,依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開罰80萬元。TVBS興訟抗罰,一審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發現,一審法官劉正偉未參與言詞辯論,卻參與判決,雖然於上訴期間更正,但無法確認是否相符,日前廢棄發交更審。
TVBS新聞台於2020年5月4日19時9分許,播出「晚間67點新聞」節目,播出「輪流棒打!僅欠3千誆20萬 男遭押凌虐致死」、「都匯款了還不放人!死者父曝光"勒贖錄音"」新聞的相關論述、字幕及影像,被NCC審認強化犯罪過程和施虐手法,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依違反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2款規定,裁罰80萬元。
TVBS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2022年間被一審北高行駁回,同年5月5日提起上訴。
二審最高行發現,依筆錄記載,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為審判長法官蘇嫊娟、法官陳雪玉及法官魏式瑜,但依原判決正本所示,原判決是由審判長法官魏式瑜、法官陳雪玉及法官劉正偉作成,其中法官劉正偉未參與言詞辯論,竟參與判決,組織不合法,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最高行指出,TVBS對於原判決不服,於2022年4月20日收受判決正本後,同年5月5日提起合法上訴,之後北高行雖於裁定更正,把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中所載審判長法官「魏式瑜」,更正為「蘇嫊娟」;法官「劉正偉」,更正為「魏式瑜」,惟是在TVBS提起上訴後,才為裁定更正。
最高行認為,一審更正後是否與判決原本相符,因卷內並無判決原本可供查核,尚有疑問,為求程序公正,令當事人信賴,以昭公信,日前廢棄原判決。
最高行另指出,本案原處分裁鍰80萬元,屬於行政機關裁處罰鍰額度於150萬元以下之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應由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發交北高行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