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男提供帳戶給詐團 判刑半年還要賠償被害人150萬
郭姓男子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被屏東地院判刑半年,還要賠償被害人150萬元。(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郭姓男子因失業亟需用錢,竟將銀行帳戶提供給陌生人使用,給果淪為詐騙工具,郭男被警方當成詐騙共犯送辦,屏東地院依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判刑半年,還要賠償受騙匯款失金的被害人150萬元,可上訴。
同為郭姓的被害人因誤信詐騙技倆,前後匯出633萬元到指定帳戶,查覺受騙後,款項已被歹徒提領一空,其中一筆150萬元是匯進郭姓男子的戶頭,警方據報循逮捕多名詐騙嫌犯,包括提供帳戶的郭姓男子。
郭男供稱,他因失業,亟需用錢,才把帳戶交給一名自稱「陳經理」的人,希望能辦理貸款,根本不知道會被詐騙集團作為犯罪工具。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郭男辯詞不足採,依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判刑6個月,併科罰金6萬元,得易科罰金,被害人並向郭男提告求償150萬元,法官認為訴求有理,判郭男應給付被害人該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