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下士隱匿丟棄機密文件 緩起訴需寫悔過書
嘉義地檢署。(資料照)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嘉義縣某陸軍營區李姓下士,今年5月時不慎將內含國家軍事機密文件夾帶回寢室,卻因擔心被懲處,將機密文件丟棄在伙房內的大宗庫房層架上方,後來被發現;此案由嘉義憲兵隊偵辦,經嘉義地檢署偵結,考量李姓下士一時失慮犯罪,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需寫悔過書及支付公庫2萬元。
29歲李姓男子為現役軍人,在嘉義縣大林鎮某營區陸軍步兵連擔任下士,今年5月5日深夜前往連長室拿取伙房簿冊時,不慎將辦公桌上內含國家軍事機密文件夾帶回伙房寢室,隔天他將伙房簿冊及機密文件攜帶至伙房實施食勤作業,並將機密文件與其他文件收至水銷紙箱內。
步兵連長官後來發現機密文件遺失,進行調查,李男5月10日至伙房作業時,在水銷紙箱內發現機密文件,他擔心被懲處,將機密文件丟棄在伙房內的大宗庫房層架上方,連隊士官長隔天在該處尋獲,經嘉義憲兵隊偵辦,查出是李男所放置,將他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的隱匿國家機密罪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
檢方日前偵結,審酌李男無前科,因一時失慮犯罪,且犯後坦承犯行,經此教訓後,應無再犯之虞,以緩起訴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1年,需寫悔過書及支付公庫2萬元。
至於李男的直屬連長、29歲陳姓女子也被依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的過失遺失國家機密罪嫌移送,檢方認為,李男將國家機密文件隱匿丟棄在伙房內的大宗庫房層架上方,隔天上午被尋獲,陳姓連長是一時未能尋獲機密文書,與國家機密保護法「遺失」要件有出入,犯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