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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詐!提供人頭帳戶、帳號將被關閉 5年內限制提領

    法務部預告「洗錢防制法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草案,對於帳戶、帳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全國金融機關將同步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或逕予關閉,並自違反規定告誡日起算5年。 (資料照)

    法務部預告「洗錢防制法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草案,對於帳戶、帳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全國金融機關將同步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或逕予關閉,並自違反規定告誡日起算5年。 (資料照)

    2023/10/07 08:17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詐騙集團多以收購人頭帳戶,作為收受詐騙款項的犯罪工具,法務部預告「洗錢防制法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草案,對於帳戶、帳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全國金融機關將同步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或逕予關閉,並自違反規定告誡日起算5年。

    立法院5月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增訂交付帳戶罪,民眾無正當理由把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提供他人使用,首犯由警方裁處告誡,5年內再犯,最重可處3年刑期、併科100萬元罰金;即使是初犯,但收受對價或交付3個以上的帳號或帳戶,刑責亦同。

    根據草案,帳戶、帳號提供予他人使用,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者,限制的帳戶、帳號,自違反規定之告誡日起算5年。若再犯,自前次屆滿日之翌日起,重新起算5年。行為人有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金融機構應拒絕其開戶申請。

    草案規定,金融機構對於行為人金融帳戶,除繳交如水電費、瓦斯費、稅款、罰款、滯納金外,限制每個帳戶晶片金融卡實體/網路ATM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台幣一萬元整;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含行動金融卡)額度併計。

    此外,行為人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及將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台(含電子 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或開放銀行TSP業者等)及其他類似之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

    另,金融帳戶如屬電子支付帳戶,其額度限制為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以等值新台幣3萬元為限。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支付金額,以等值新台幣1萬元為限。而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對於行為人原有帳號應關閉,欲開立新帳號應拒絕。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限制行為人於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同時不得提供虛擬帳號服務,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2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等值新臺幣20萬元。

    由於全國金融機關將同步行政開鍘,為確保人頭帳戶、帳號資料提供即時性、正確性,草案也規定,警察機關得以建置系統之方式提供查詢。而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查詢時,不得為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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