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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公所主秘喝5瓶酒上路 自撞電線桿酒測值高達0.91

    陳員酒駕自撞,被判降一級改敘。(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陳員酒駕自撞,被判降一級改敘。(示意圖,與本案無關)

    2023/10/06 22:09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市一名陳姓區公所主秘(案發後調職視導),5月間在友人家喝下5瓶啤酒後仍開車上路,疑因精神不濟自撞電線桿與機車,經酒測值高達0.91,被警方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高雄地檢署給予緩起訴處分,懲戒法院日前判降一級改敘。

    判決指出,5月23日晚間8時許,陳員在大寮區友人住處飲用啤酒5瓶後,明知酒駕違法,卻仍駕車上路,途中疑因精神不濟,不慎自撞電線桿及附近物品、機車等物,高雄市警局交通警察大隊旗山分隊員警到場處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1毫克。

    陳員承認酒駕,被依涉犯公共危險罪送辦,雄檢給予緩起訴處分,高雄市政府再把全案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陳員辯稱,對於酒後駕車深表悔悟及自責,已調至視導任非主管職務,且獲得緩起訴處分,請求予以從輕懲戒。

    懲戒法院指出,調職屬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管理評估措施,與懲戒處分無涉,陳員除違反刑事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行為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尊重與執行職務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予以懲戒必要。

    懲戒法院表示,本案事證明確,陳員當時身為區公所主秘,竟忽視酒駕零容忍,仍酒後駕駛,審酌他犯後坦承不諱,日前判降一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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