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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消防員酒駕出車禍 判刑2月、降一級改敘

吳姓消防隊員酒駕肇事,判刑2月,降一級改敘。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吳姓消防隊員酒駕肇事,判刑2月,降一級改敘。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23/10/04 19:1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吳姓消防員7月間駕車時,不慎擦撞另輛汽車後方,幸無人傷亡,惟新北市深坑警分駐所到場酒測,赫見吳員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47毫克,依違反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吳員被台北地院判刑2月,日前再被懲戒法院判降一級改敘,可上訴。

吳員為萬芳救災救護分隊隊員,7月13日下午6時48分許,駕駛自用小貨車行經新北市深坑,於過彎會車時,與對向一輛自小客車車尾發生擦撞,現場僅有車損,無人員傷亡。

深坑警分駐所員警到場處理,測得吳員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7毫克,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北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北院處吳員2月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另併科罰金1萬5000元。

台北市政府考績委員會依照員工飲酒相關懲處標準表規定,認吳員嚴重影響北市府信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移請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通知吳員,他未提出答辯。

懲戒法院指出,吳員除違反刑事法律,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予以懲戒必要。

懲戒法院表示,吳員身為萬芳救災救護分隊隊員,竟忽視酒後駕駛嚴重危害道路用路人安全,酒駕肇事,審酌他行為後坦承不諱,評議後判其降一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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