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稅1876萬 女老闆管收7天吐錢
法院裁定准予管收後,執行人員準備解送林女(左2)前往管收所。(記者王定傳翻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一家經營公車路線的管理公司欠稅1876萬餘元,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追查後發現,該公司曾收受客運公司撥付的高額營運結算金,竟未用以繳納稅款,且銀行存款頻繁匯入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林女個人帳戶,及林女另外經營的公司帳戶,新北分署向法院聲請管收林女獲准後,林女管收7天後,委由代理人至新北分署以現金一次繳清全部欠稅,因而獲釋。
新北分署指出,該公司因滯納96年度至98年度營業稅暨其罰鍰,欠繳金額合計1876萬餘元,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於102年4月間陸續移送新北分署執行。
新北分署調查後發現,該公司與客運公司於2007年6月間簽訂路線經營合約書,該契約約定客運公司應將營運結算金撥入該公司指定帳戶中,經查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8月間,該公司自客運公司取得營運結算金合計達5189萬餘元,但卻未將該營運所得用以繳納稅款。
新北分署指出,該公司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資料亦顯示,其銀行帳戶一有款項存入時,旋即被轉至林女個人帳戶,及林女另外經營的公司帳戶內,金額合計達789萬及1億6840萬餘元。
新北分署多次通知林女到場說明相關資金流向並提出清償方案,惟林女否認其為實際負責人,且無法對公司資金流向提出相關資料加以說明。
行政執行官於今年9月14日詢問後,認林女符合管收要件,當場予以留置,並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法官審理後,認定林女為實際負責人,且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裁定准予管收。
林女被執行管收7日後,昨日上午委由代理人至新北分署以現金一次繳清全部欠稅1876萬餘元,新北分署並於當日釋放林女。
林女委由代理人至新北分署以現金一次繳清欠稅1876萬餘元。(記者王定傳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