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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科長涉索賄100萬 得標廠商判賠文化部180萬

台中地院判決巨烽公司,應給付文化部180萬元,可上訴。(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地院判決巨烽公司,應給付文化部180萬元,可上訴。(記者張瑞楨攝)

2023/09/19 16:2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文化部於2019年辦理火災預警系統的採購,該部秘書事務科科長蕭銘彬卻將招標資訊洩露給巨烽實業有限公司,該公司以900萬元得標後,再交付100萬元賄款,此案爆發之後,文化部依據雙方採購合約,向巨烽公司求償二倍金額,亦即200萬元,扣除保證金債權,請求巨烽公司支付180萬元,該公司答辯說,是蕭主動洩露招標資訊,該公司僅配合,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雙方契約是基於確保公共工程之採購品質,公務員主動索賄,廠商亦應拒絕,判決巨烽公司應支付文化部180萬元。

判決書指出,文化部於2019年辦理「文化資產園區雲端火災預警系統規劃設置」勞務採購,文化部秘書事務科科長蕭銘彬,洩露採購招標文件資訊,給予巨烽實業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劉勇成,該公司於2019年10月底以900萬元得標,雙方於2020年簽約,之後,由劉勇成交給蕭100萬元,彰化地方法院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蕭銘彬3年8月徒刑,目前二審中。

文化部主張,文化部與巨烽公司簽訂契約,如有違法之事,巨烽公司應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如果價款不足,巨烽公司應再給付,上述100萬元的二倍是200萬元,扣除該公司此一採購案保固保證金債權20萬元抵銷後,尚有180萬元沒有返還給付,巨烽公司應該將剩餘180萬元給付文化部。

巨烽公司答辯說,對文化部主張的法條及事實不爭執,但這一件採購案,是蕭銘彬主動洩漏採購招標文件資訊並索賄,該公司只是配合,顯見蕭銘彬責任重大,文化部沒有善盡督促責任,並怠於向蕭銘彬請求賠償,卻將責任全然歸咎於巨烽公司,已顯然失之公平,另外,文化部還有追加工程款248萬餘元未支付,請求予以抵銷。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該採購案是政府發包的工程契約,攸關公益、公眾安全,且涉及層面廣大、影響持續;雙方合約與採購法等規定,立意是禁止不當利益的交換或輸送介入,確保公共工程的採購品質,維護政府採購制度的公共利益。

法官強調,巨烽公司抗辯說,是蕭銘彬主動洩漏採購招標資訊並索賄,巨烽公司僅配合,不過,雙方契約規定,為杜絕機關人員貪瀆,避免廠商使用不正手段得標而設,已於投標前提醒廠商勿使用不正手段來取得標案,只要廠商不為不法行為,自無此約定的適用,如為機關人員主動索賄,廠商亦應拒絕,以維政府採購之公平性,據此判決巨烽公司應給付文化部18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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