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提供帳戶給詐團 無罪改判有罪、還要賠償288萬
邱女提供帳戶幫忙詐欺集團洗錢,被高雄高分院改判有罪,並賠償288萬元。(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邱姓女子提供金融帳戶等資料,涉嫌幫助詐欺集團冒充檢警人員行騙,經地院判決無罪,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大逆轉,依違反洗錢防制法改判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並附帶民事賠償288萬元。
判決書指出,2021年8月12日,邱女將其所申辦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以通訊軟體LINE交付予自稱「夏星」詐騙集團成員後,對方冒充檢警辦案人員,向蔣姓民眾佯稱,因冒領補助款涉及洗錢案,需要自清等語,致使蔣陷於錯誤,被騙288萬元。
警方接獲報案後查獲邱女涉案,依違反洗錢防制法移送橋頭地檢署偵查起訴,地院法官認為她是求職被騙帳戶,判決無罪,蔣附帶民事賠償288萬元部分,一併被駁回,但檢方不服上訴,要求改判有罪。
高雄高分院調查,邱女沒有任何交易虛擬貨幣,或從事類似性質的工作經驗,僅單純透過LINE與陌生人簡短對話,而未經過面談、徵信或錄取等程序,即獲得高額報酬工作,甚至不需付出任何勞務,也未開始招攬任何業務,就有鉅額資金匯入帳戶,已違常情,因此改判有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還要賠償288萬,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