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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了!捕撈38噸保育類鯊魚 「東成368號」漁船狂噴1235萬元罰單

黑鯊與花鯊是保育類魚種,禁止捕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黑鯊與花鯊是保育類魚種,禁止捕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23/09/02 17:4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行政法院加入護魚防線,日前判聖吉群與金昌21號兩艘漁船違法捕撈保育類黑鯊、花鯊,應罰1000萬元後,近日又判東成368號漁船捕撈38噸的黑鯊、花鯊,應罰1235萬元,合議庭直指我國是重要遠洋漁業國,應遵循國際規範,「東」船捕獲黑、花鯊總量偏高,屬計畫性行為,農業部依遠洋漁業條例重罰有理。

東成368號的船東為洪姓女子,船長則是陳姓男子,2019年8月間出航至太平洋水域作業,2020年1月間返航,在屏東東港鹽埔漁港卸魚時,農委會(現改制農業部)漁業署派員檢查,當場查獲漁船持有及卸下禁捕魚種平滑白眼鮫(黑鯊)肉身2萬2241.4公斤、魚鰭1781公斤,計2萬4022.4公斤(換算全魚重為3萬6994公斤)及污斑白眼鮫(花鯊)魚鰭64.4公斤(換算全魚重為1288公斤),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第1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此外,稽查人員還發現,漁船漁獲中有鯊魚漁獲物鋸峰齒鮫(水鯊)魚鰭44.8公斤,及長臂灰鯖鮫魚鰭21.8公斤,魚身消失,處理未依規定「鰭連身」,或將背鰭、胸鰭綁附於鯊魚身,且未依規定完全利用鯊魚漁獲物,違反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規定。

農業部認定兩件違法事實明確,依照禁捕魚種規定案件裁量基準,共裁罰洪女與陳男1185萬元,收回漁業證照9月,收回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9月,除列為高風險漁船,並實施特別管理措施。兩人不服,興訟抗罰。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漁業署已對其赴中西太平洋作業重要法令宣導,洪女亦已於該份赴中西太平洋作業重要法令宣導單上簽章,堪信其已明瞭花鯊黑鯊為禁捕魚種及鯊魚漁獲物應完全利用,有對其僱用的船長與船員盡告知遵守相關規定的義務,卻未積極培訓教育從業人,也未善盡指揮、監督及管理從業人責任,此由陳男自陳不知花鯊及黑鯊為禁捕魚種等語足證。

北高行認為洪女身為經營者,對從業人未善盡指揮、監督及管理之責任;陳男身為船長,自當知悉西太平洋包含黑鯊、花鯊在內的禁捕魚種,卻疏未注意,甚且因該航次作業捕撈漁獲甚少,擔心船東虧損過鉅,不再聘僱其任船長,致影響生計,因而撈捕黑鯊、花鯊,並留存經濟價值高的魚翅及魚肉肉身,縱無故意,亦有過失,農業部裁罰無誤,駁回其訴。

兩人提起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我國為世界上重要遠洋漁業國之一,為保障我國遠洋漁船於公海的作業權益,我國參與多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更為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等4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的正式會員,應遵循國際漁業組織所定之養護管理措施,善盡遠洋漁船船籍國責任,促進我國遠洋漁產品之流通與貿易。

最高行政法院說明,遏止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IUU)漁業行為,是每一漁業國家無可卸免的責任,黑鯊及花鯊分屬不同海洋物種,棲息水域、水深不同及各有延繩釣漁船作業特性,船長及船員下鉤作業自亦不相同,故而各別捕撈、持有該二物種,即分別侵害二種不同禁捕魚種族群的生態價值及族群豐度。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東」船此次出海作業黑鯊、花鯊漁獲總量偏高,應是有計畫性、針對性分別就黑鯊、花鯊棲息的水域及水深下鉤,難認僅有一捕撈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農業部裁罰並無裁量怠惰、裁量瑕疵等情事,一審判決認事用法俱無違誤,合議庭評議後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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