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撞死警不想讓國民法官參審 法官駁回
高偉倫下班遭吳男從後方追撞,送醫仍不治。(民眾提供)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媒體的報導會不會造成國民法官的偏見?彰化縣員警高偉倫今年大年初二下班,遭毒駕的吳男從後追撞身亡,該案成為彰化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但吳男卻以自己已坦承不諱,且該案經媒體報導,恐影響國民法官偏見為由,拒絕接受國民參與審判,但法官認為,被告無法指出媒體如何造成偏見、如何影響審理的公平性,因此予以駁回。
吳男透過律師向法院聲請拒受國民法官審,律師認為,因被告已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此案情單純,對於量刑無重大爭議,若由國民法官審判將耗費司法資源。
律師表示,該案已由新聞媒體報導,可能影響國民法官的情感,讓國民法官對於本案事實產生預斷、偏見、污染,難期公正,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規定,聲請不由國民參與審判。
法官徵詢檢察官意見,檢方認為應行國民參與審判,因為被害人高偉倫的父親及律師都表示,應交由國民參與審判,其次吳男雖坦承,但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有可能在裁定不採國民參與審判後否認,進而架空國民參與審判意旨,另外,本案為被告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案件,雖符合自首要件,但有無減輕其刑、刑度如何,都是國民所關心,具有量刑的重大意義,本案即便經過媒體報導,但此為國民所關心的社會議題,新聞報導是為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難以認定國民已經產生預斷,且國民法官法亦有許多制度設計,並不會侵害被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法官認為,聲請人雖然表示本案曾經經過新聞媒體報導,但未能具體指出媒體大幅度、詳盡的報導,已經危及公平審判,進而嚴重影響本案犯罪事實認定與量刑形成。也就是說,個案即便經過媒體報導,但並不當然可以直接認為「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因此駁回被告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