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少女口交 因她多講3歲男子獲判無罪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某男子與未滿14歲的國二少女2021年在網路認識,成為男女朋友,2022年男子在嘉義市一家飯店經少女同意進行口交,事後被女孩家人發現提告,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嘉義地方法院審理發現,少女曾向男子稱自己17歲,交友軟體上也登錄年齡17歲,也無證據證明男子確實知悉少女未滿14歲,日前判男子無罪。
檢方指出,男子2021年9月透過交友軟體LEMO認識當時未滿14歲的少女,並加臉書好友,透過網路聊天,11月時確認為男女朋友;2022年1月3日2人第一次見面,在嘉義市某大飯店房間,男子經少女同意進行口交;後來少女與男子在網路聊天時,被母親發現,因此報警提告。
男子承認有對少女口交,但稱當時不知道少女實際年齡,少女曾在網路聊天時說自己是17歲,也曾問過她,都稱是16歲以上,而且少女外觀成熟,他覺得有18、19歲,少女在交友軟體顯示的出生年齡為2003年,讓他無法判斷少女年齡。
少女說,2021年12月底與弟弟蹺家去北投找網友,在網友家住2天,2022年1月2日離開網友家,但不想回家,跟男子傳訊息說要見面,因此搭火車到嘉義市。然而少女在警訊、法院審理時,對於是否有跟男子告知自己是13歲,還是17歲,或是自己是國二學生等等,說詞並非明確一致,前後不符。
法院審理認為,少女對於自己是否有告知男子就讀年級及歲數,前後不符,難認明確,而少女的臉書資料所留出生年份為2003年,並曾於在臉書聊天訊息發送「而且我才17」的文字訊息。
少女母親則說,據她所知,男子早知道女兒是國中生,之前男子與女兒用臉書聊天被她抓到,有問男子知道不知道女兒幾歲,當時男子稱是15歲,自己也跟男子說女兒才國二;但少女母親說法與少女說法有不符之處,男子也稱,身高只比少女高一點點,少女外觀又成熟,且少女每次講的年齡都不太一樣,但都沒講未滿14歲。
法院審理認為,證據僅能證明男子有對少女口交,但無法確實證明男子知悉少女未滿14歲,判決男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