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2名「酒國小仙女」 已婚工人付53萬換免坐牢
林男賠償兩名少女及其父母各22萬、25萬元,台中地院給他緩刑,條件是支付公庫6萬元,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局於2021年間,破獲名為「酒國小仙女」的應召站,媒介未滿16歲的國中生小芳(14歲)、小芬(15歲)賣淫,循線查獲擔任工人的林姓嫖客(已婚),各支付2萬與2萬5000元「嫖雛妓」,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賠償兩名少女及其父母各22萬、25萬元,法官依「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處林男徒刑7月,緩刑2年,條件是支付公庫6萬,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他付出共53萬元代價,換得免蹲苦窯。
判決書指出,警方於2021年間,查獲「酒國小仙女」賣淫應召站,經營者是年僅18歲的張男(判刑2年,併科罰金3萬元),張男媒介案發時年齡僅有14與15歲的少女小芳與小芬(皆化名)賣淫。
警方循線查出,國中畢業、已婚的林姓男子(職業為工人),於2021年7月15日與20日,以2萬與2萬5000元代價,於汽車旅館與兩人性交易,台中地檢署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嫖兩少女,法官考量他無前科,且賠償兩人與父母各22萬與25萬元,且悉數給付完畢,無再犯之虞,依「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刑7月,緩刑2年,條件是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支付公庫6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