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收賄2800萬判13年 另收賄300萬判4年8月定讞
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中)收賄2800萬元,4年前已被判刑並定應執行13年確定;更一審再就林收賄300萬元部分判刑4年8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收賄2300萬元,且有2.4億餘元的不明來源財產,4年前被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定應執行13年定讞,林已入獄。林另有一件尚未判刑確定的案件,是收賄300萬元,經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依法判林4年8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檢方聲請定應執行刑。
61歲林錫山出身彰化縣紅派,28歲進入國會成為當時最年輕的立委並連任兩屆,之後被前立法院長王金平延攬為立院秘書長。
林錫山自2012年至2015年間,利用身為秘書長有權決定資訊處採購案,分8次向網遠負責人李保承收賄,收錢地點多選在林錫山立院辦公室旁的會議室,還有一次在高鐵車廂內交錢。
檢方指,林錫山為幫助網遠取得標案,透過資訊處長陳露生、科長陳亮吟等人探詢網遠意見、量身打造標案或以洩漏招標規格等方式,助網遠取得23件資訊系統標案;但其中一件「民意匯流」資訊系統案,網遠未得標,網遠要求廢標。
後來是陳的部屬、高級分析師田志文,多次質疑標案處置不對,卻慘遭降調立院台中辦公室;經田向調查局具名檢舉,揭露內情。檢方偵結指林收受回扣共3950萬元,依法起訴。
台北地院一審結認定林錫山收受回扣共3950萬元,依8次收受回扣罪、1次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對林判刑16年、褫奪公權6年;高院二審改認林收賄2800萬元,依8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1個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15年,賄款2800萬、犯罪所得2.4億多元不明財產均應追徵沒收。
最高法院4年駁回大部分上訴,交由高院對林定應執行刑為13年,林已入獄。至於唯一一件發回更審的案件,是林涉嫌收賄300萬元,更一審判林4年8月、褫奪公權5年、不法所得300萬元沒收;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