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撤銷不合法 檢方起訴酒駕被打臉
酒駕緩起訴被撤銷改提公訴,橋頭地院認為送達不合法,判決公訴不受理。(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林姓女子酒駕被移送法辦,檢方予以緩起訴書處分,需支付國庫4萬元,但她卻未繳納,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被地院以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不合法,判決公訴不受理。
2022年4月4日下午傍晚6點多,林女酒後騎車行經楠梓區建楠路與楠都東街口,因未戴安全帽被攔查,員警並發現她身上有酒味,經檢驗酒測值每公升0.39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
由於林女坦承犯行,檢方予以緩起訴處分1年,需支付公庫4萬元,但她未在半年期限內繳納完畢,緩起訴被撤銷,改依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並認為涉案情節輕微,聲請法院簡易處刑。
承辦法官開庭調查,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林女戶籍地,因對方遷移不明被退回後,轄區警方並回報的確沒有人居住,檢方明知林女不住在該處,卻又函請警員再次送達,仍然沒有人簽收。
此外,檢方雖另將撤銷緩起訴處分書送達林女另外的住所,但該地址不是她在檢警應訊時所留,同樣沒有人簽收,轉寄存送達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因此認定送達不合法,判決公訴不受理,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