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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血驅離靜坐反核民眾案 北市府確定至少國賠45.4萬元

終結核電還權於民大遊行佔領忠孝西路,警方凌晨出動鎮暴水車將民眾驅離。(資料照)

終結核電還權於民大遊行佔領忠孝西路,警方凌晨出動鎮暴水車將民眾驅離。(資料照)

2023/08/02 19:3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上千名民眾2014年4月27日在台北市忠孝西路參加反核遊行,隔日凌晨就地靜坐表達訴求。時任台北市長郝龍斌指示警方「限時清空」,出動水砲車與警械強勢驅離,導致許多手無寸鐵的民眾流血受傷,其中15人聲請國賠,一審台北地院判北市府賠償12人42萬元、北市警局賠償1人財損3.4萬元;二審高等法院2日維持北院判決。

高院指出,依集會遊行法第3條、25條、26條規定,對集會遊行予以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須由所在地警察分局為之,且衡諸比例原則,必須依法所為的警告、制止及命令解散,不被集會遊行群眾所接受,才有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以強制手段制止及解散的必要性。

高院表示,忠孝東、西路派出所所長當天雖以群眾佔據道路影響交通為由,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制止,但並非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所為,自不得以強制手段制止及解散。

高院說明,台北市長本於直轄市交通管理、警政、警衛,實施屬直轄市自治事項,指揮支援警力指揮,卻在不得以強制手段制止及解散情況下,令警察機關強制驅離活動參與群眾,自非合法,北市府應就參與群眾在強制驅離過程所受損害,負起國家賠償責任;行政院、警政署、北市警察局則非賠償義務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高院審酌洪男等12人以參與和平集會方式對公共事務表達意見、身分、加害方式及受害情形等各種情況,認一審判北市府國賠42萬元,金額允當。

另外,童姓男子是受主辦單位所託,提供活動音響設備的業者,喇叭卻遭北市警局強制拆除取走,至2014年5月5日才歸還,高院指出,北市警並非為了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卻即時強制扣留童男物品,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一審判應賠償童男所受的3萬4000元財損,並無違誤。

綜上,高院認為一審判決無誤,維持原判,北市府與北市警確定要賠45.4萬元,且不得上訴;另9名原告請求的金額因逾150萬元,仍可上訴。

2014年4月28日凌晨,反核民眾靜坐佔領忠孝西路,呼籲政府正視核電危機,未獲回應,郝市府反下令「限時淨空」,北市中正第一警分局分局長方仰寧接獲指示,調派水砲車掃射靜坐民眾,員警則持齊眉棍、鋼式甩棍等警械強勢驅離,亦有民眾遭到毆打,連路人都無端遭到波及,最後以流血畫面收場。

其中一名樂團吉他手沈柏耀表示,當天僅靜坐未動手,卻遭到員警拳打腳踢、警棍攻擊,連皮衣外套都遭扯爛,深思後覺得集會遊行不該受到暴力對待,在律師的協助下,決定與其他人站出來聲請國賠。

驅離當日,警方為執行郝市府「限時清空」指令,出動水砲車掃射民眾,由於水砲壓力極大,被擊中者輕則瘀青,重則失明,當場造成不少民眾受傷,甚至還有一名女性的褲子被沖下走光,引發輿論譁然,質疑違反比例原則,而全案經過訴訟,上了法庭才發現我國並沒有使用水砲車的SOP,事後亡羊補牢,終於規範出水砲車的使用時機及對象,非到最後不可朝人射擊,以免造成傷亡。

15人在義務律師團協助下聲請國賠,一審北院考量民眾亦有過失,2020年1月22日依國賠法、警械使用條例,判北市府賠償12人精神撫慰金1萬元到6萬元不等,共42萬元;北市警賠償1人財損3.4萬元;其餘兩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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