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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教師大暴走!扯耳、辱罵男學生「死娘砲」

台中地院認為陳師情緒管控不佳,但坦承犯行且有意賠償,輕判罰金3萬5000元。(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地院認為陳師情緒管控不佳,但坦承犯行且有意賠償,輕判罰金3萬5000元。(記者張瑞楨攝)

2023/07/21 13:0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任職於台中市某高中的陳姓女教師,去年10月間不滿某位高一男學生的講話態度,她情緒大爆發,辱罵「死娘砲」,男學生頂嘴「我爽」,她氣得徒手拉扯男學生右耳造成輕傷,台中地方法院認為學校明文禁止教師對學生施以體罰,陳師自我情緒管理能力不佳,但坦承犯行,與學生有和解之意,但雙方對賠償金額差距太大而未和解,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侮辱罪、傷害罪,處罰金3萬5000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教師於去年10月4日下午4時授課時,不滿高一男學生於課堂中的說話方式及態度,她辱稱「死娘砲」等語,學生回嘴「我爽」,陳師又徒手拉扯學生右耳,致右耳擦挫傷及表淺性撕裂傷。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陳師觸犯公然侮辱與傷害罪,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應該加重其刑。

法官強調,陳師並無前案紀錄,素行尚佳,不過,陳師應知「教育基本法」第8條,明文禁止教師在管教中,對學生施以體罰等行為,另外,學校訂定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也明文禁止教師對學生施以各種違法的處罰、體罰及刑事違法行為。

法官認為,陳師對於這位學生於課堂上的表現,不思採取輔導或正向管教,反以傷害與公然侮辱學生,造成學生受傷,心理成長亦受影響,顯示陳師自我情緒管理能力不佳,管教方式亦違反上述規定與教育目的,所為實非可取;但考量她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有誠意和解,卻因和解賠償金額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和解,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公然侮辱罪部分,判處罰金1萬元,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部分,處罰金3萬元,合併執行罰金3萬5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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