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盤查變妨害公務 法官:警用「執法技巧」誘使民犯罪
實務上常見不配合盤問、臨檢,最後在警方運用「執法技巧」後,升級成妨害公務,南院做出兩件判決 ,一個無罪、一個輕判。(資料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地院兩件妨害公務判決,都在永康分局轄區,兩名男子從盤查不配合盤查,升級變妨礙公務,但一個判無罪、一個則獲輕判拘役10天,法官在判決書補充說明,國家賦予執法者強制力,是為了保護人民,而不是利用法律上的知識及技巧,誘使人民犯罪後加以逮捕。
判決書記錄,妨害公務的構成要件,是民眾對執行公務的公務員有暴力行為,但不是民眾一有任何肢體舉動都是「暴力行為」;另外,警察職權行使法也規定,如果民眾抗盤查,可用「強制力」帶回盤問,但這跟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有落差。
但在實務上,警方常運用「執法技巧」,在合法的範圍內迫使、挑釁不配合臨檢的民眾做出暴力行為,再將這些可疑的人以妨害公務逮捕,只要變成犯罪嫌疑人,以刑事訴訟法130條的規定,就可以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對嫌疑人周邊、交通工具搜索,還常因此搜到更多違禁品。
回頭看永康分局兩件案例,陳姓騎士騎車違規,警察鳴笛、大喊停車,他都沒聽見繼續騎,最後被警察拉下車,警員在壓制過程中有擦傷,所以將陳男以妨害公務逮捕。
法官認為,陳男稱沒聽到警笛、沒看到穿制服的警察有點難相信,不過警察全程沒要求陳男出示證件,在陳男未抗拒前就使用逮捕手段,警員在壓制陳男時受傷,卻在職務報告中說是與陳男發生拉扯,但從密錄器發現,陳男沒有做出暴力行為,所以判無罪。
另一個案例,則是李姓汽車駕駛,凌晨拉其他車的車門被檢舉,警察抵達後,他不願接受盤問,警察刻意貼近他,幾乎鼻子碰鼻子,過程中李男有跟警員互嗆,最後警察出手推了李男兩下,他伸手要去拉警察的密錄器,結果被噴了辣椒水逮捕。
法官認為,李男不全然是不尊重公權力,有部分原因是警員的「執法技巧」導致。判決書紀錄,且警察執法過程都「剛好」沒超過法律的界線,剛好兩字還特別加了引號,李男在現場也受到些許的懲罰,所以不該量處重刑,所以最後輕判拘役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