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闖運動中心淋浴間強行含雞 判刑3年5月、賠30萬元

陳男闖運動中心淋浴間強行對被害人「含雞」,北院判刑3年5月並須賠償被害人30萬元。示意圖。(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餐廳主管陳男前年到台北市大安運動中心,闖入另名男泳客的淋浴間,強行「含雞」後離去;陳男到案後否認違反被害人意願,未獲台北地院刑庭採信,依強制性交罪判陳男3年5月徒刑,民庭近期再判他應賠償30萬元。刑、民均可上訴。
陳男是在前年11月17日晚間9時許,進入大安運動中心內游泳池淋浴區,見被害男子在淋浴間淋浴,強行闖入撫摸對方胸部、腹部和生殖器,又不顧被害男子以搖頭和言語表達拒絕並出手推拒,執意為其口交。
判決提到,身高166公分的被害男子,因176公分的陳男體型更為高壯,不敢大力反抗或大聲呼救,遭侵犯得逞。
陳男到案後承認口交卻辯稱對方也有摸他的胸部、生殖器,之後他發現對方勃起,才幫忙口交,對方也沒有表示拒絕,否認違反意願。
但被害男子指控,陳男直接蹲下口交,自己一度嘗試推開並掙扎,然而陳男體型較為高壯,生殖器也在他嘴裡,所以無法大力推開、怕會受傷,同時不太敢發出聲音,不過確實有表達拒絕,經過一段時間後,陳男突然站起來射精,人就離開了;何況,當時龜頭處有不明傷口,不可能有性慾,所以不會是你情我願。
刑庭經函詢被害男子看診的診所,證實案發前兩天,被害男子曾因龜頭包皮炎前往就診,醫師有開藥;何況,被害男子如有性需求,理應在陳男射精後,要求陳男替其口交直到射精為止。
刑庭同時採信被害男子所指「高壯之說」以及「生殖器被含住而無法大力推開」;審酌陳男性侵素不相識的被害人,又否認犯行且未和解、賠償,依法判刑3年5月。
民事部分,被害男子主張身體、貞操和性自主等權利均遭侵害,求償60萬元;陳男未提出書狀說明也未到庭答辯。
民庭根據刑事判決結果,認定被害男子主張有理,判陳男應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