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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夫與小三到摩鐵只為「上廁所」? 法官:加油站有免費公廁

    陳男與張女辯稱到汽車旅館是「上廁所」,法官質疑為何不到免費的加油站等公廁?(情境照)

    陳男與張女辯稱到汽車旅館是「上廁所」,法官質疑為何不到免費的加油站等公廁?(情境照)

    2023/06/29 19:2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已婚的陳姓男子於2021年間被妻子兩度抓到帶張姓女子到汽車旅館,妻子氣得提起配偶權被侵害的民事訴訟,向丈夫陳男與小三張女求償100萬元,不料,法院審理時,陳男與張女都宣稱,兩次都是陳男肚子痛,到汽車旅館內「上廁所」,法官卻反問,為何不到免費的加油站、速食餐飲店或公廁?不採信兩人辯詞,判決應賠償20萬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陳男妻子向台中地方法院提告,她主張,自己與陳男結婚超過10年,陳男卻與張姓女子從2020年起交往,2021年10月、11月,相隔僅約兩個星期,兩人兩度於用餐之後,分別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侵害她的配偶權,求償100萬元。

    陳男與張女答辯說,兩人都只是聚會用餐,陳男用餐後肚子不適,方自行開車到汽車旅館「上廁所」,兩人並未交往,也沒有發生性關係。

    台中地方法院卻認為,陳妻提供證據顯示,陳男與張女用餐時牽手、舉止親密,衡諸我國通常社會經驗,汽車旅館是提供短時間休息,設有獨立私密空間、盥洗設備一應俱全,且入住時無須下車,具相當程度的隱密性,常為男女「超逾正常友誼」親密行為的場所,一般已婚人士為免遭他人指點竊論,當會避免與異性共同到汽車旅館。

    法官強調,用餐後肚子不適,應能另尋附近可供無償使用(免費)的加油站、速食餐飲店或其他公共場所附設廁所,並無選擇易遭他人非議,還要再付費的汽車旅館之理,兩人辯詞違反常情,不可採信,判決應賠償20萬元,陳男與張女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而駁回,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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