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里長獲38個政黨推薦 卻因「這原因」變成0...
最高行政法院改判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勝訴確定。(資料照)
首次上稿 06/24 23:39
更新時間 06/25 06:3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張姓男子2020年間檢附38個政黨的「候選人政黨推薦書」,向桃園市選舉委員會登記參選龜山區陸光里里長補選,但選委會要求他擇定「單一政黨」,未獲回應,選舉公報的「推薦之政黨」遂刊登為「無」。這38個政黨聯名興訟,要求確認桃園市選委會處分違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勝訴,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資訊提供非行政處分,日前改判敗訴確定。
張男2020年間檢附「中華家國黨」等38個政黨的推薦書,登記參選里長。桃園市選委會函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無兩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的規定,要求他擇定單一政黨,但張男逾期未函復,導致選舉公報上的「推薦之政黨」欄被刊登為「無」。38個政黨不服,興訟要求確認登載違法。
一審北高行指出,張男既經38個政黨推薦,就不是「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桃選會卻以選罷法未明文兩個以上政黨得共同推薦候選人參選,逕於選舉公報「推薦之政黨」欄刊登「無」,認事用法有違誤,判其勝訴。桃選會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最高行說明,地方選委會依選罷法第47條規定,彙集候選人號次、個人資料、推薦之政黨及選舉投票等相關資料編印選舉公報,屬提供選舉資訊予選舉人的行政事實行為,並非作成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因此,桃選會在選舉公報上登載張男是否經政黨推薦的內容,既然不是行政處分,就不得當作為確認訴訟的對象。
最高行認為一審適用法規不當,足以影響結論,日前廢棄原判決,並自為改判桃選會勝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