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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撞、扯搖桿、晃機台...... 踢館台主這樣夾娃娃 竊盜判拘

羅男與「小吳」以猛力拉扯搖桿、身體推撞、雙手搖晃機台等方式,造成機台劇烈晃動,再摸走掉落至取物口的3盒公仔玩具而被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羅男與「小吳」以猛力拉扯搖桿、身體推撞、雙手搖晃機台等方式,造成機台劇烈晃動,再摸走掉落至取物口的3盒公仔玩具而被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23/06/08 09:46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本身是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台主之一的羅男與綽號「小吳」的男子,在同一家夾娃娃機店,對著別台夾娃娃機,以猛力拉扯搖桿、身體推撞、雙手搖晃機台等方式,造成機台劇烈晃動,再摸走掉落至取物口的3盒公仔玩具(價值1200元)而被告,新北地院審理後依竊盜罪判拘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4月16日晚間8時許至9時許,羅男夥同「小吳」以上述方式犯案,機台主發現後報警處理,羅男在審理時辯稱:「我有投錢,把東西夾起來後,東西在夾子上時才搖晃機台,讓東西從夾子上掉落到取物口才拿,我認為不是竊盜,我有投幣」。

法官勘驗監視器後認為,羅男與小吳是以猛力拉扯搖桿、身體推撞、雙手搖晃機台等方式,造成機台劇烈前後晃動,使裡面的公仔直接掉入取物口,再伸手摸走公仔,這與他所辯「把東西夾起來後,東西在夾子上時才搖晃機台」不符。

法官並認為,2人雖有投幣動作,但沒有以合於機台設定的投幣操作機台搖桿正當方式抓到商品,投幣消費金額又未達保夾價錢,竟以猛力拉扯搖桿、身體推撞、雙手搖晃機台等非正當方式犯案,也未與被害者和解,因此判拘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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