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隊員挨撞被查出酒駕 懲戒法院判降級改敘
蘇員開車挨撞,卻因酒駕受懲戒。酒測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海巡署艦隊分署一名蘇姓隊員,今年元月駕車行經台南市安南路欲右轉時,遭後方車輛撞擊彈飛,撞上一部機車,機車再飛入一旁超商。警方到場處理,赫見蘇員酒測值高達0.68mg/L,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起訴。懲戒法院認定蘇員違反政府「喝酒不開車」禁令,判降一級改敘。
2023年元月間,蘇男在嘉義某飯店飲酒,7個小時後駕車外出,行經台南市安南路一處路口時欲右轉,卻遭後方直行車撞擊,力量之大,汽車當場彈飛撞上一部機車,機車再飛入一旁的便利商店,玻璃碎滿地,幸好無人傷亡。
員警獲報到場處理,赫見蘇男雖然是挨撞的一方,但酒測值高達0.68,遠高於公共危險罪的0.25標準值,函送法辦,台南地檢署提起公訴;海洋委員會再把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蘇員表示,案發後懊悔不已,為免影響機關形象、連帶機關主管受責難,隔日早上清醒便負起責任,積極與本案相關人等協調溝通,僅費時4天即以2萬9600元與受波及的機車騎士和解,另以28萬元與便利商店店長和解,望庭上明鑑,惠予他自新機會。
懲戒法院指出,蘇員身為公務員(警佐二階),本應遵守政府「喝酒不開車」禁令,卻違法酒駕,危及道路安全,除觸犯刑罰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
懲戒法院認為蘇員的違失行為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規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的尊重與執行職務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日前審酌其犯後態度後,判降一級改敘。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