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提供帳戶給詐團獲不起訴 她再犯改判1年半徒刑
施女涉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被高雄高分院改判有罪。(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施姓女子涉嫌提供金融帳戶和幫忙詐騙集團提款,經地院認定罪證不足,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調查,她曾因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獲不起訴處分,這次理當應有警覺性,依洗錢防制法改判徒刑1年6月。
據了解,2022年1月14日下午4點多,施女在屏東市歸仁路住處打掃,接獲自稱銀行專員「林政凱」電話詢問有無資金需求,並經由對方透過LINE介紹與暱稱「承民Jerry」聯繫後,涉嫌提供帳戶以便辦理貸款,她並幫忙提領存款10次,導致陳姓等3民眾共被騙53萬元。案經陳等人報警處理,警方依違反洗錢防制法移送屏東地檢署偵查起訴。
施女指稱,配合公司去領貨款,交給「會計助理」,她不知道對方拿帳戶去騙錢,得知被騙後報警,否認犯行。地院以施婦未獲得報酬,還墊錢坐計程車去提款,加上欠缺社會歷練,認定她被騙,判決無罪,但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
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施婦自陳曾辦過民間貸款,需要證件,此次就不用,還擔心會變成警示帳戶被封鎖,及她先前曾因提供帳戶獲不起訴處分,應可預見對方是詐欺集團,還收取4千元報酬,改判有期徒刑1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