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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危險駕駛一審判無罪 1萬8千元罰單照繳並扣照

曾男在國道危險駕駛被訴,一審雖判無罪,仍挨罰1萬8千元並扣照3個月。示意照。(記者李立法攝)

曾男在國道危險駕駛被訴,一審雖判無罪,仍挨罰1萬8千元並扣照3個月。示意照。(記者李立法攝)

2023/05/27 21:29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曾姓男子疑因行車糾紛在國道上危險駕駛,遭檢方依公共危險及強制罪起訴,雖一審獲判無罪,仍被開罰1萬8千元並扣照3個月,曾男不服,提告請求撤銷罰單,屏東地院認為刑事裁判與行政訴訟,各自認定事實,互不受拘束,警方開罰無誤,駁回曾男請求,可上訴。

曾男1年多前駕車行駛在國道,疑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曾男遭後方駕駛檢舉故意煞停擋道,並提出涉及公共危險及強制罪的刑事告訴,案經檢方起訴後,曾男一審獲判無罪,但還是吃了一張危險駕駛的1萬8千元罰單,還要吊扣牌照3個月,並進行道安講習。

曾男不服,強調並無故意煞停危險駕駛行為,是車輛突然發生故障,才讓後方駕駛誤以為是驟然煞車,況且一審已經判他無罪,不該再對他作出罰款及扣照的處分,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

屏東地院認為,檢方起訴曾男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強制罪,其罪嫌成立要件,與曾男所受裁罰「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煞車」的構成要件迥異,警方對曾男違規行為開罰無誤,應駁回曾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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