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撞汽車後離開不算「肇逃」 警方這樣解釋⋯⋯
警方強調,單車屬慢車,沒有肇事逃逸問題。(讀者提供)
〔記者洪定宏/高雄報導〕一名騎單車的婦女在高雄疑似要直接左轉,撞擊直行的汽車後倒地,不料女騎士起身後就騎著單車離開。34歲袁姓男子因此報案指稱,他的汽車被自行車撞擊,對方卻「逃逸」,不過警方解釋,單車屬慢車,不屬於動力交通工具,沒有刑法肇事逃逸的問題,但單車女騎士有違規疑慮,將通知單車騎士到案說明。
25日上午約10點半,袁姓男子打電話報案指稱,他的汽車被單車撞擊,對方卻「逃逸」,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騎單車的婦女疑似要直接左轉,撞擊直行的汽車後倒地,婦女起身後騎單車離開。
袁男下車查看汽車毀損狀況後打電話報案,員警到場時,婦女已離開,並向袁男解釋,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單車屬慢車,非動力交通工具,因此沒有肇事逃逸問題,全案以單純車損案處理。
警方強調,已掌握騎單車婦女的身分,將儘速通知她到案說明,因單車疑似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將開罰300元至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