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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婚宴費男方與女方鬧翻 提告討回採辦六禮費用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3/05/21 16:5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楊男與沈女2020年登記結婚,婚宴結束,因婚宴尾款鬧翻,男方認為尾款是由他之前支付的40萬元支付,女方則認為應由男方支付;雙方鬧翻解除婚約後,楊男提訴討採辦六禮、婚宴費用及非財產損害等78萬元,新北地院認為,依我國傳統習俗,男方要支付婚宴費用,採辦六禮為訂婚時的贈與物,雙方已解除婚約,判沈女返還六禮費用約7萬餘元。

    楊男提訴指出,他與沈女於2020年3月間訂婚,他因此支付採辦六禮、婚宴費用等合計68萬餘元,同年8月舉辦婚宴,雙方各自收禮金,事後,沈女要用他在婚宴當日收取的禮金支付婚宴尾款。

    楊男指這與原本協議不同而拒絕,雙方迅速降入冰點,沈女拒絕辦理結婚登記、冷漠相待,還要他搬走,他多次挽回未果,對方執意離婚,無意經營婚姻,他才會解除婚約,結束這段短命婚姻,並提訴討他所支出的費用與非財產損害合計78萬餘元。

    沈女則主張,她因顧及楊男負債,表示婚禮可低調進行,遭楊男家人拒絕,對方主動表示可提供40萬元負擔所有婚宴費用,女方禮金由她自行保留,怎料,婚宴日,楊男與其家人忽然表示男方禮金要收回,婚宴費由她處理,楊男更任由其姊妹指責她,這才是雙方衝突的起因。

    沈女指她也想重建關係,但楊男婚宴當天就說不陪她歸寧,之後動輒挑剔、爭執,甚至毫不避諱在同事前說2人已分手、要把她趕離住處,雙方感情消磨無法維持,楊男也有責任,且2人已辦婚宴,她有履行婚約,至於楊男所說的費用,實際上她出的還比較多。

    法官審理後判定,2人並未登記結婚,沈女主張已履行婚約並不可採,但雙方在2021年3月合意解除婚約,而採辦六禮是訂婚日男方贈送女方的六禮,屬因訂定婚約而贈與之物,2人既然已解除婚約,因此判決沈女還錢;至於婚宴費40萬元,法官認為,依我國習俗,訂婚由女方支出宴席費用,結婚時則由男方支出,楊男支付的婚宴費不能算是餽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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