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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場工會設立規定違憲 2年後失效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讀112年憲判字第7號主文。(記者吳政峰翻攝)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讀112年憲判字第7號主文。(記者吳政峰翻攝)

2023/05/19 15:0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華航維護工廠企業工會與漢翔航空沙鹿廠企業工會欲登記為合法廠場工會,但遭法院以不符合「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設立規定為由駁回。兩工會質疑該規定太過嚴苛,侵害結社自由,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9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告該規定違憲,2年後失效。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表示,該規定牴觸憲法23條法律保留原則,最遲於本判決宣示日起屆滿兩年時,失其效力;而兩工會之前興訟爭權,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部分,則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更審。

許宗力說明,相關規定對於廠場企業工會的定義與成立要件,已干預人民組成工會的勞工結社權,此為重要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作為依據,不得逕以施行細則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許宗力指出,兩工會之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組成廠場工會,被最高行政法院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判決駁回確定,而因該規定已被宣告違憲,故最高行政法院的兩個判決亦違憲,被憲法法庭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判決也是釋憲史上首起因為法規範違憲,導致原確定判決也被宣告違憲廢棄的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相關規定雖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但未違反比例原則,故憲法法庭撤銷發回更審後,最高行政法院是否對兩工會做成更有利的判決,仍有疑慮。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二、編列及執行預算。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華航維護工廠企業工會2014年間向桃園縣政府(現改制桃園市)申請登記為合法的廠場工會,原本獲准,但有利害關係的「華航企業工會」不服,提起訴願,成功撤銷原處分。

維護工場工會不滿,興訟爭權,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維護工廠沒有獨立的人事進用或解職權,也沒有獨立的預算會計,不符合「廠場」的定義,派其敗訴確定。

漢翔沙鹿廠企業工會也遇到相同問題,遂與華航維護工廠工會分別聲請釋憲,主張相關規定過於嚴苛,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的結社自由,且只用施行細則就限制人民聲請成立工會,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大法官應宣告違憲。

憲法法庭為此召開言詞辯論,兩工會委任律師表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的廠場必須具有獨立性,限制人民成立工會的結社自由,且已超過母法「工會法」的授權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廠場的人事、預算、會計完全掌握在資方手中,若工會成立與否完全取決於資方,將不當限制並大幅限縮工會的成立。

聲請釋憲方指出,工會法並未限制複數工會(一間公司有兩個以上的工會)的成立,但子法施行細則卻嚴格限縮「廠場」必須具備獨立性,超過母法授權範圍,也過度侵害勞工權利,違反比例原則。

勞動部反駁,勞工法制中的「團體協商權(透過工會跟公司協商)」、「爭議權(罷工)」是追求公共利益最重要的一環,為了有效實現,容許國家法制對於「團結權(保障勞工組成工會)」做成合理規制,透過施行細則定義廠場,是綜衡勞工權益保障、雇主經營能力、國家扶助事業及整體社會條件,所做成的合理規範,釐清母法中的不確定法律概念用語,並非增加限制,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法律明確性。

勞動部強調,相關規定未絕對禁止籌組或加入工會 ,只要合於一定準則,仍可組成,立法者基於實現勞工的協商權與爭議權,設計廠場工會門檻,可避免破碎化的工會,否則會出現規模過小的工會實力不如其他工會,推派協商代表不易,相互僵持不下,出現「勞勞相爭」結果,反而讓雇主可以以拖待變,難以進行實質協商,故未違反比例原則或侵害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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