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到血濺天花板」虐死糖尿病友人 惡男判刑9年
高院依傷害致死罪判鄭男9年。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竹縣鄭姓男子讓罹患糖尿病的郭姓友人住進自己租住的套房,卻被他打到不良於行,導致大小便失禁,甚至痛毆打到鮮血飛濺天花板,凌虐17天後傷重不治,鄭男被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一審認定涉犯傷害致死罪判刑10年,上訴後,高等法院今改判9年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鄭男2021年6月安排郭男住進他的租屋處,卻處處看郭男不順眼,同年7月14日到30日期間,郭男被他打到不良於行,糖尿病用藥已吃完,不斷要求鄭男協助他喝水、吃麵、吃消炎藥等,鄭男均不理會。
期間,鄭男見郭男大小便失禁造成髒亂,更加火大,拿電線或徒手打郭男頭、胸等處,打到右耳挫裂組織壞死、頭部皮下組織大面積出血、胸壁大面積出血及軟組織壞死發炎、多根肋骨骨折、左膝及左小腿壞死性筋膜炎,血跡甚至噴到牆壁、衣櫃、天花板。
郭男始終無法控制大小便,鄭男將他移到浴室,故意錄影說,「都是屎,我也不知道怎麼做……,我朋友做到這樣……,不然你們跟我說好了」。郭男傷勢嚴重,7月30日因敗血性肺栓塞死亡。鄭男發覺他身亡,才請管理員叫救護車,假意急救,但救護人員發覺郭男身體冰冷、手腳僵直,研判死亡多時。
鄭男辯稱,郭男是自己跌倒受傷,但檢察官認定是遭施暴死亡,將鄭男依殺人罪起訴。
新竹地院認為,鄭男明知死者是糖尿病患者,竟持續毆打成傷,且未及時送醫導致死亡,惡性重大,也未和被害人家屬和解賠償,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0年。
檢方和鄭男均上訴高等法院,檢方主張鄭男涉犯不作為殺人罪,鄭男則僅承認犯傷害罪,否認涉傷害致死罪。
高院認定檢方並未舉證證明鄭男有何「法律上防止被害人死亡之義務」,且無法認定鄭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而觸犯殺人罪,另認定鄭男辯詞不可採,但合議庭依據法醫研究所鑑定認為,郭男有部分傷勢可能是自摔或急救造成,故酌減鄭男的刑責,改判為9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