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幫買票 嘉義新港鄉代被判當選無效
新港鄉民代表何文珊因先生洪茂睿涉賄選,嘉義地院判決當選無效。(資料照)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嘉義縣新港鄉鄉民代表何文珊的丈夫、前鄉代洪茂睿為助她勝選,去年選舉期間以每票500元代價買票,嘉義地檢署起訴洪茂睿,何文珊雖獲不起訴處分,但檢察官認為洪男交付選民現金,何女有共同參與、授意而不違背本意情形,屬共同賄選行為,同時對何女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嘉義地方法院今判決何文珊當選無效,可上訴。
嘉義地院指出,合議庭審酌何女與洪男結婚已4年、婚後居住一起,洪男曾擔任鄉代,兩人具有參與競選事務經驗,且洪男是何女競選團隊重要成員,洪男進行賄選重大決定前,豈有不先與何女商議而自作主張掏錢行賄之理?因此,何女對先生洪男賄選全然不知而未同意或任其賄選,顯然違反常理。
嘉義地院指出,審酌現今選戰動員投入的人力、物力龐大,各候選人為統籌選戰,成立競選團隊全力以赴,且該團隊重要幹部在為候選人贏得勝選目標下,乃由候選人直接或間接授權、監督從事選舉各項相關事務,競選團隊人員與候選人間形成緊密共同體,因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所稱「當選人之行為」範圍,包括當選人或直接、間接認可從事競選人員;當選人當選前,對競選團隊工作人員負有選任、監督責任。
嘉義地院指出,綜上所述,何女對洪男行賄知情且同意、容任,自應負起當選無效責任,嘉檢提當選無效之訴屬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