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請求撤銷否決換照處分 北高行公布勝訴理由
北高行指NCC未依2018年2月8日修正後的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作為評分基準,已違反規定,判決撤銷否決換照的原處分。(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中天3年前申請換照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否決,經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下午4時判決撤銷NCC否決的處分,並於稍早公布判決理由指,NCC未依2018年2月8日修正後的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作為評分基準,卻依2020年換照評分表作為評分比重,所以NCC否決中天換照的原處分已經違法。
北高行由審判長蘇嫊娟、法官魏式瑜與陳雪玉組成合議庭。合議庭認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傳播方式並非絕對,應依不同特性而有不同保護範圍及限制準則。
至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立法宗旨,在於規範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並採取許可制附期限,受許可者定期申請換照,以確保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善盡傳播媒體的社會責任,並未逾越憲法容許範圍。
合議庭指出,NCC經由多元專業委員組成的委員會,透過合議決策模式,以及對外公開資訊、徵詢意見或舉辦聽證會等公共參與程序,就具體個案作成的決定,因具備多元專業性且有民主正當程序,行政法院應給予相當尊重,而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但不代表NCC作出的決定可以排除司法審查。
合議庭說明,NCC委員會於2020年11月18日的審議,未依2018年2月8日修正後的申設審查辦法相關規定作為評分基準,卻以2020年換照評分表為評分比重,已違反規定,足以影響不予換照的結論,因此,否決中天換照的原處分已經違法。
合議庭因此認定中天請求撤銷不予換照的原處分屬有理由,至於中天請求命NCC作成准許換照,仍待NCC依本判決的法律見解重新審議後,作成適法決定;另中天求償79億多元部分,因換照申請是否許可,尚待NCC重新審議,故求償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