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償失! 當車手賺1.5萬判刑1年半 還要賠被害人100萬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張姓男子去年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向被害人拿100萬元,藏在車站廁所內,轉交給上手(上游的詐欺成員),獲得酬勞1萬5000元,事後被警方抓到,但警方沒找回這100萬元,也沒抓到張男的上手,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6月,犯罪所得1萬5000元沒收,被害人向張男求償100萬元,法院判決張男應如數賠償100萬元。
判決書指出,張男去年3月,見臉書小廣告「拿東西就可以領薪水」,他在廣告中貼文留言,身分不詳的詐欺集團與他接洽,兩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Telegram聯繫,他就此加入暱稱「高興」、「亦唐」的詐欺集團。
去年3月28日,王姓被害人接獲詐欺電話,對方指稱其兒子幫人作保,需先代償100萬元債務,否則將對王姓被害人的兒子不利云云,被害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當天下午3時許,在台中市沙鹿區衛生所前,將現金100萬元交付張男。
張男先到台中市一處車站,把100萬元藏於公廁內,讓詐欺集團派員拿取,之後他到中市潭子區一處超商的廁所內「變裝」,再把當車手拿錢所穿的衣服、後背包,全部棄置在廁所內,又轉搭火車到苗栗竹南站,於同日依指示到苗栗縣一處公園,取得報酬1萬5000元。
刑事部分,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高中肄業的張男,在遊藝場擔任開分員,月薪3萬多元,他的年紀甚輕,手腳健全,卻當車手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依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6月,犯罪所得1萬5000元沒收,目前上訴二審中。
民事部分,被害人求償100萬元損失,張男沒有出庭、沒有提出書狀答辯,台中地方法院認為,張男與其他騙徒共同侵權,「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被害人損失100萬元),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張男是「共同侵權行為人」,判決應賠償10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