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致中洗錢案判刑1年定讞 近期須入獄
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案各依洗錢罪判刑,陳致中判刑1年定讞。(資料照)
吳淑珍有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纏訟17年的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的國務機要費等案,因會計法去年修法除罪化,高等法院更二審去年7月判決扁等人免訴,但吳淑珍、兒子陳致中、陳妻黃睿靚等一家3人,則因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案各依洗錢罪判刑,吳淑珍被判處2年徒刑,陳致中判刑1年,陳妻黃睿靚10月但緩刑4年;最高法院今駁回陳致中、黃睿靚夫婦的上訴定讞,有罪定讞,陳致中近期必須入獄,啟動防逃;吳淑珍有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國務機要費案中,因立院去年5月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規定,並經總統修正公布,使國務機要費相關案件均獲得免刑,高院更二審去年7月16日依據新法,將扁、珍、前總統府辦公室前後任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前出納陳鎮慧5人所涉的國務機要費貪污、偽造文書罪,以及扁、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陳致中、黃睿靚7人涉犯的國務機要費洗錢罪,均判免訴。
有罪部分,包括吳淑珍於收受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後,指示扁家友人蔡銘哲將款項匯入海外帳戶藏匿,部分款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台灣,其他款項則指示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洗錢匯入海外帳戶,更二審認定構成洗錢罪。
判決認為,吳淑珍雖然否認犯行,更二審庭訊時,陳致中、黃睿靚亦否認洗錢,強調只是聽從吳淑珍的指示到銀行開戶,但蔡銘哲於偵查及歷審均坦承犯行,加上陳致中、黃睿靚在原審中亦均坦承洗錢,且吳淑珍在龍潭案及南港案先前均已判刑確定,故認定構成洗錢罪。
更二審判吳淑珍2年徒刑,沒收299萬餘美元;陳致中1年徒刑,併科罰金150萬元,沒收816萬餘美元;黃睿靚判刑10月,併科罰金100萬元,緩刑4年,支付公庫100萬元,沒收816萬餘美元;蔡銘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的寄藏罪,判刑4月,褫奪公權1年。
4人皆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駁回陳致中、黃睿靚的上訴定讞;蔡銘哲審理期間撤回上訴確定;吳淑珍有罪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認定吳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採一造辯論判刑,但依高雄長庚醫院去年的診斷證明,及新冠疫情變化等,認為珍是否真的因疾病而不能到庭,更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未盡調查職責,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扁案所涉及的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收賄、洗錢案等4大案,多數案件先前皆已判刑定讞或併案審理,其中陳水扁、吳淑珍因龍潭購地、陳敏薰行賄等4案,被合併判應執行刑20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