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3名未成年少男 判刑10年還要賠180萬
曾男性侵3名未成年少男,被判刑10年,還要賠償180萬元。(資料照)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曾姓男子被控性侵3名未滿14歲的少年,官司纏訟多年,更一審併處曾男10年徒刑,被害人家屬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法官認定曾男犯行成立,判處曾男應賠償3名被害人及家屬共180萬元,可上訴。
檢方調查,曾男對未成年少男有性癖好,3年前透過網路交友認識3名未滿14歲的少年,並陸續邀約見面,分別將被害人載至偏僻處,強迫口交,性侵得逞,被害人家屬得知後,氣得報警抓人;但曾男到案後,否認犯行;檢方仍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曾男。
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高雄高分院認定曾男對未滿14歲男子犯強制性交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被害人家屬另對曾男提告求償,雖然曾男仍強調與少年是合意性交,並非性侵,但屏東地方法院認為曾男為滿足一己色慾,侵害少年身心甚鉅,依各案情節應分別賠償3名被害人30萬元、45萬元、45萬元,並賠償3名少年監護人各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