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視遭控違法資遣 8前員工提告敗訴
8名員工控華視違法資遣,4年前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北院指這8人提告無理由,今判敗訴。(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隸屬公廣集團成員的華視,4年前以「業務緊縮」為由,無預警資遣10名基層員工,其中2人與華視達成協議,另8人不滿遭無預警資遣,委託律師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台北地院認定這8人提告均無理由,今判敗訴。可上訴。
這8名被資遣的員工是在2019年遞狀,其中一名馬女直言,華視以2名達成資遣協議的員工主張勞資曾進行良性溝通才資遣,實際上卻對8人不聞不問,決定訴諸法律。
北院今僅提供簡要判決摘要,指華視當年確實因虧損而有必要減少勞工,且與梁、吳兩名員工已合意資遣,兩人卻再度提告,另也無適當工作可安置馬、楊、潘、陳、劉、任等6人,故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雙方契約並不違法。
再者,潘、陳、劉、任等4人屬於可自由選擇勞動時間的員工,其工作著重在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後可領取報酬,但4人均未舉證每個節目完成所須花費的工時,況且,若依按件計酬方式給薪,華視並未積欠工資。
至於劉、任雖主張從2016年1月起至2019年4月22日曾經加班,卻遭華視否認;兩人在職期間也未提出任何加班申請,何況兩人的工作不須受到華視指示,不能求償加班費。
北院也說明,勞基法關於特別休假日的規定,是勞工應連續工作且每日工作滿8小時才適用,但潘、陳、劉、任等4人均為按件計酬的勞工,工作時間並不連續,不必考量其例假、休假、特別休假,何況4人每月休息日數遠高於政府規定每月週休二日許多,故這4人不能求償未休特休的工資補償。
至於馬姓員工之所以會二度被華視減薪,是因為她考績不佳又無法扣除積分才減薪,故馬主張華視制定管理準則未經她或工會同意,而不得減薪,北院認為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