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不求人」揍2歲女兒還狠咬14道傷口 狠父判8月須入獄
張姓人父除了用「不求人」揍女兒,還把女兒全身咬出14處傷痕。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高雄市張姓人父,4年前因自身情緒問題,動輒對年僅2歲的女兒施虐,除了用「不求人」揍女兒,還把女兒全身咬出14處傷痕,高市社會局獲報介入緊急安置女童,高雄地院簡易庭原本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但二審認為張男觸犯妨害幼童發育罪,改判不得易科罰金的8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張男上訴,全案定讞,張男必須入獄。
判決指出,2019年4月間遭生父凌虐的張姓女童,被人通報疑似受虐,社會局獲報調查發現她的臉、背、屁股和四肢有多處新、舊咬痕,還有多處瘀傷,報警處理,警方傳喚其父母到案,張男坦承動手,但強調是女兒愛哭鬧,才動手管教小孩。
高雄地院採簡易程序審理時,張父坦承犯行,法官認為犯後態度尚可,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檢方不服,認為應適用刑法妨害幼童發育罪,且量刑過輕,提出上訴。高雄地院合議庭發現,女童和父親被帶到派出所時,女童的眼神呆滯,沒有任何情緒起伏,不哭不鬧,即使爸媽經調查後離開派出所時,女童沒有出現任何不捨或哭鬧等情緒反應。
且女童被安置初期,對於成年男性出現畏懼心理及閃避行為的人際退縮反應,直到安置滿1個月後,在寄養家庭的肢體表現、人際互動狀況才顯得較自在,也有較多的笑容及反應,因此認定女童遭父親不人道施虐,以致身心受創,進而妨害發育,改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刑8月。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張男明知女兒僅2歲,正值身心成長發育階段,亟需父母的關愛照顧,卻僅因個人情緒不佳,在住處以不求人毆打、或以牙齒嚙咬方式,持續凌虐女兒,致女兒全身受到瘀傷和咬痕,觸犯妨害發育罪,駁回張男上訴,維持8月刑期;最高法院亦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