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虐殺癌末友人裝箱棄屍? 更一審認定「無罪證」輕判2年
竺女(前排中)被控凌虐癌末男性友人致死再裝箱棄屍,高院更一審認定只涉遺棄屍體罪,輕判2年,至於傷害致死部份判無罪,還可上訴。共犯丁男(後排中)遺棄屍體罪判10月徒刑確定。(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竺姓女子被控凌虐癌末體弱的吳姓友人致死,再予棄屍,高等法院審理認定,竺女夥同共犯丁姓友人將吳遺棄屍體事證明確,今依遺棄屍體罪判刑2年,至於檢方起訴她涉凌虐傷害致死罪的罪證不足,判無罪,還可上訴。丁男涉犯遺棄屍體罪,已判決10月徒刑確定。
判決指出,竺女與癌末的吳男為朋友關係,吳男自2016年9月起住在竺女位於桃園市桃園區的住處。罹癌的吳男於同年10月5日上午9時許至同一天晚上7時28分間的某時,在竺女居所內死亡。
吳男死亡後,竺女與友人丁男(被依遺棄屍體罪判刑10月確定)合力棄屍,先由丁男於當天晚間7時28分承租小客車後,又於當天晚間11時,駕車前往竺女的居所,將吳男屍體放入後行李箱內,載到桃園市復興區下巴陵某部落的產業道路旁,將吳男屍體放入所挖掘的坑洞內掩埋。
桃園地院審理後,依共同犯遺棄屍體罪,判處竺女2年徒刑,至於被控傷害致死罪,則獲判無罪。全案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後,依據解剖報告等證據認定竺女構成傷害致死罪,判竺女11年徒刑,另外,其遺棄屍體罪判刑2年,應執行12年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更一審認定,依竺女供述、證人丁男的證述和卷內相關證據,竺女涉遺屍體罪事證明確,判刑2年;至於竺女被檢方指控以拳打腳踢、棍棒毆打、刀割皮膚等手法將吳男傷害致死部份,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主要以丁男證述為據,但丁男自白曾傷害過吳男,因此所述竺女傷害吳男致死證詞與其自身具利害關係,且存有相當瑕疵,加上卷內其餘證據僅能證明吳男有死亡事實,無法認定是由竺女行為導致吳男死亡,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