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不讓行人罰3600 烏日警方一招教你守住荷包
烏日分局提醒,大小型車不禮讓行人的罰款,大幅提升到3600元,民眾要守法避免荷包失血。(記者陳建志翻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灣被稱為「行人地獄」,為了確保行人安全,從今年3月31日起,大小型車未停等禮讓行人的罰款,大幅提升到3600元,台中市警局烏日分局3月13日至4月9日強勢大執法4週,總計開罰「未禮讓行人」413件,警方提醒「行人行進方向3公尺以內」(約3個枕木紋),為警察機關的執法取締標準,汽機車駕駛人在此範圍內千萬要停等禮讓行人,才不會荷包失血。
烏日分局表示,從今年3月31日起,未停等禮讓行人的罰款,大小型車不禮讓的行為,從2800元及2000元,大幅提升到3600元,警方對於行人安全的執法強度,近期也將不斷的強化。
許多以前未能禮讓行人的駕駛,現在慢慢的學會了「停等禮讓」,不過也有許多駕駛朋友搞不清楚怎樣才叫禮讓?難道有行人在斑馬線上,我就不能過嗎?行人如果不走斑馬線上,需要禮讓嗎?
烏日分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3條規定:「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斑馬線)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叉路口,均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所以行人行走在斑馬線上(或斑馬線的兩側),甚至無斑馬線的路口,都要禮讓行人;另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一規範:「以行人行進方向3公尺以內」,為警察機關的執法取締標準,所以當穿越斑馬線時,如果在行人動線面前3公尺內(約3個枕木紋),搶先通過,那就可能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4條2項開單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