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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埔鎮代范振葵貪2450元出席費判1年8月 需繳50萬換緩刑

新竹縣新埔鎮民代表范振葵因詐取出席費被判刑。(取自代表會官網)

新竹縣新埔鎮民代表范振葵因詐取出席費被判刑。(取自代表會官網)

2023/04/10 15:09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新埔鎮民代表范振葵2021年8月在定期會期間,跑到桃園新屋去參加告別式,簽到簿竟然有他的名字,經檢調調查才知他前一天開會時預先簽名,新竹地院依貪污罪判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且他需以繳交公庫50萬元來換取5年的緩刑。

法官調查,范振葵為新竹縣新埔鎮民代表,2021年8月5日前往桃園市新屋區參加告別式,當日上午未能參與定期會,竟於前日會議結束時,先在簽到簿8月5日頁次簽到欄位中簽名,虛偽表示其有出席定期會,因而詐得當天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共2450元。

法官審酌他任鎮民代表,而國家立法給予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支領津貼本旨,係因鎮民代表需開會處理議決大會各類提案,乃有補助相關津貼,協助問政之必要,而范男擔任新竹縣新埔鎮民代表職務,於地方社會上具有相當知名度,亦領有國家所給予薪資,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善盡其職責,依據專業恪盡行使監督新埔鎮公所施政等職權,守法循矩謀求公益,對於支領津貼更應嚴格自我要求,然其漠視規章、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開會津貼,不僅破壞吏治、並且有負選民付託,另亦使公務員陷於錯誤而為不實登載,危害政府機關對於預算控管,損害國家公務員廉潔端正形象,行為實有不該。

由於其貪圖小利、一時失慮,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繳回所有犯罪所得,最後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還需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8場次。扣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2450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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