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夷所思!朋友約打架 他抱幼子、帶老婆去助陣
張男抱著幼子、帶老婆,為朋友尋仇助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維持6月徒刑。(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楊姓男子(通緝中)與男子阿強有恩怨,2021年約劉姓、張姓兩名朋友,到一處社區找阿強尋仇,楊男還帶兩把刀到場,匪夷所思的是,張男卻抱著幼子、帶老婆來助陣,見到阿強現身,他把幼子交給老婆照顧,自己與楊、劉3人於社區大廳毆打阿強,法院審理時他承認有動手,但此處非公共場所,法官卻認為這是住戶等公眾得出入的公共場所,依妨害秩序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楊男(逃亡通緝中)於2021年3月23日晚間,約劉男(判刑6月,緩刑2年,條件是支付公庫6萬元)、張男共3人,到一處社區找阿強(化名)尋仇,3人在社區大廳堵到阿強,當時張男手中環抱幼兒,他把兒子放在社區大廳一旁地面,請一同到場的妻子照顧該幼兒,隨後加入戰局。
3人分別徒手,或手持安全帽,毆打推撞阿強,導致阿強頭部蜘蛛網膜下出血與撕裂傷,另有身體擦傷等傷勢(傷害部分未告訴),警方馳抵時逮捕3人。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男宣稱當時自己不知道去社區做什麼,他原本是要帶老婆、小孩去吃飯,另外,社區大廳僅供住戶出入,並非公共場所,他當時與楊男動手,共犯劉男沒動手,不構成「妨害秩序罪」。
法官卻認為,「公然聚眾」的構成要件,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社區大廳又是住戶等公眾得出入的公共場所,依妨害秩序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張男上訴二審,辯詞與一審相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維持6月量刑,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