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養豬仔拘禁凌虐 修法重刑伺候最高判7年
士林地檢署偵結起訴「求職詐騙虐囚案」,共307人被害,其中61人曾遭拘禁,3人在過程中身亡,甚至遭棄屍。(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近期發生詐騙集團囚禁、凌虐受騙民眾等案件,引起社會震驚,也凸顯詐欺犯罪已從單純的財產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並衍生出包括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犯罪,甚至導致被害人因而受重傷或死亡,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法務部為此提出刑法修正案加重刑期,23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
法務部說明,行政院通過的刑法修正草案共有3項重點,首先,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加重處罰事由(第302條之1第1項),即私行拘禁如果伴隨著3人以上共同犯案、攜帶兇器、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案、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等情形,把刑度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其次,增訂加重結果犯(第302條之1第2項),私行拘禁又符合上述加重處罰要件,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的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增訂加重詐欺類型(第339之4條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深偽影像或聲音)而犯詐欺罪者,增訂為加重處罰事由,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表示,總統蔡英文交付新內閣四大任務中,將「打詐」列為攸關國民生活措施之一進行檢討;行政院長陳建仁於主持今年第一次治安會報時,亦指示詐欺犯罪侵害民眾財產安全,各相關部會首長務必將治安工作視為首要任務。部長蔡清祥以最短時間內主動提出刑法修正草案,完整評價詐欺集團成員的罪質、惡性及行為實害性,以保護民眾之人身、自由及財產等法益。
法務部指出,行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以「擴大處罰」、「加重刑責」為修法重心,將函請司法院會銜,再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