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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聯手媒介少女賣淫 老爸親自「上陣」判刑3年4月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3/03/19 12:4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021年間,楊姓少女打電話向他老爸求助,聲稱要假借提供性交易機會,邀約少年之家認識的朋友小玉(化名,當時15歲),再報警讓她被警方尋獲返回少年之家;楊父非但未予以阻止,還親自「上陣」與小玉性交易,更介紹客人並要女兒向小玉抽取皮肉錢,新北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楊父3年4月徒刑,楊女則被少年法庭裁定保護管束。

檢警調查,楊女知道小玉是逾假未歸的協尋少年,且正在賣淫,她在2021年2月12日,透過通訊軟體向其父提議,謀劃藉由媒介性交易後通報員警方式,使員警得以尋獲小玉返回少年之家。

檢警調查,楊父非但未予以阻止,竟於同月17日凌晨親自「上陣」與小玉先性交易,給了3000元後,再媒介謝姓男子以3000元與小玉性交易,並要女兒向小玉抽取皮肉錢1000元。

審理時,楊父辯稱,他雖知悉小玉是女兒少年之家的朋友,但小玉亦可能於未成年時安置,於案發時已成年,另外,他雖有向女兒稱可抽1000元,但實際上不知道女兒究竟有無抽錢,且他支付房間費用980元,女兒又有抽佣金,自己根本虧錢而無營利情形。

合議庭認為,小玉長相清秀、稚氣未脫、穿著樸素,而楊父知悉小玉為少年之家逾假未歸的協尋少年,若他真介意小玉實際年齡,大可查看她的身分證件,進一步確認真實年紀,卻捨此不為直接媒介性交易,有對價性交行為亦不違反其本意的不確定故意。

合議庭並認為,楊父有傳訊指示女兒抽錢:「哈哈哈,妳賺1000」、「記得等等離開,先和小姐拿1000」,楊父本身是否真有獲利,僅涉及他與女兒、小玉之間,就外部獲利如何分配,無改於他主觀上有藉以獲取財產利益之意思。

合議庭斥責楊父身為父親,不但未能即時導正其女兒偏差觀念,竟與女兒共同媒介小玉與他人進行性交易,危害小玉身心健全發展及扭曲其金錢的正確價值觀甚鉅,亦妨害社會道德秩序與善良風俗,應予非難,依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意圖營利而媒介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刑3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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