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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車營副連長偷他人車牌 慘丟軍職

    陸軍戰車營李姓副連長竟偷他人機車車牌懸掛自己機車上,軍方撤職停役重懲,李興訟,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陸軍戰車營李姓副連長竟偷他人機車車牌懸掛自己機車上,軍方撤職停役重懲,李興訟,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2023/03/17 09:1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戰車營李姓中尉副連長,因騎機車超速遭吊扣車牌,他竟異想天開,偷別人的車牌安裝在自己機車上,檢方雖將他不起訴處分,但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李嚴重影響軍譽,重懲撤職停役,李不服打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撤職處分無誤,判李敗訴,李上訴後,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李姓副連長2019年10月因騎車超速,遭吊扣車牌無法騎車,2020年2月因租屋處搬遷,竟異想天開,竊取蕭姓民眾的機車車牌安裝於自己的重型機車上,騎往新租屋處。

    蕭姓民眾報案後,警方通知李男到案說明及製作筆錄,李當天將其所竊取車牌繳回,後來也和對方和解,最後獲檢方以不起訴處分。

    不過,第二三四旅戰車營獲悉李男偷取他人車牌,並被台中地檢署約詢後,2020年5月5日立即召開懲罰評議會,認定嚴重影響軍譽,決議將李男撤職處分,停止任用3年,並呈報陸軍司令部核定將李男撤職停役處分。李男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李男主張,該案偵查中,已與對方和解,亦獲檢方不起訴處分,他被以違反「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9點第1款規定的「行為不檢」重懲撤職處分,欠缺法律授權明確性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李認為,所謂言行不檢等構成要件,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而撤職處分涉及剝奪他軍人身分,其合法性應受高密度審查,檢察官基於他所涉情節輕徵,而給予職權不起訴處分,軍方怎能對他做成最重的撤職處分?李指控已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有明顯瑕疵,應予撤銷。

    陸軍司令部答辯指稱,李男是中尉副連長,竟偷取他人車牌,懸掛在自己重型機車後方,無論是否事後和對方和解,其行為已非一般人所能苟同,自然是「言行不檢」無誤。李男的懲處程序和結果,均合乎陸海空軍懲罰法所定程序和裁量範圍,其撤職停役處分均合於規定。

    台中高等行政院審理認為,李男擔任副連長卻做出竊取他人車牌行為,直到警方通自到案說明才歸還車牌,顯示犯案後並無歸還車牌之意,其違法行為已破壞軍方機關名譽,嚴重影響軍事紀律,無資格繼續擔任軍官職務,軍方將他撤職停役處分,未逾起法定裁量範圍,亦無裁量濫用情事,判決李男敗訴。李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的認事用法無誤,李提起上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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